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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工程学院会议管理办法(修订)

发布日期:2023-03-13    浏览次数:

 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 规范会议管理,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,确保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会议主要包括校领导工作会议、全校大型会议、校级工作会议、专题会议、各类委员会(领导小组)会议以及各单位召集的工作、业务等其他会议。

第二章 会议分类

第三条 校领导工作会议指学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,是学校党委、行政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。

第四条 全校大型会议是指党员(代表)大会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工会会员(代表)大会、学生(代表)大会、团员(代表)大会等。

第五条 校级工作会议是指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会议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、学年(学期)工作会议、教学工作会议、人才工作会议、科研工作会议、年度表彰会议、开学典礼、毕业典礼等。

第六条 专题工作会议是指学校领导或职能部门部署专项工作而召开的会议。

第七条 各类委员会(领导小组)会议主要包括学校正式发文成立的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。

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其他会议包括:学习传达、任务部署、工作协调、业务讨论、检查汇报、座谈交流会等。

第三章 会议召开原则

第九条 规范会议组织单位应提前做好会议报备、会议室的申请、会议筹备、通知、组织等工作,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,确保会议高质量召开。各类会议按照业务对口原则安排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,不得随意扩大出席范围。可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主要校领导出席;只需要一名校领导出席的会议,不得邀请多名校领导出席。校级会议一般由主要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出席;二级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主要校领导出席。讨论、决定、部署重要事项的会议,原则上必须由部门正职领导参加。各类校级会议的领导讲话、报告等材料由会议组织单位根据要求负责起草,送相关校领导审阅,报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条 精简每周三定为学校无会日,原则上不安排会议。其他时间召开的会议要主题明确,解决实际问题。凡是可不通过会议方式解决问题的就不召开会议,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缩短会议时间,减少与会人员,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。未经学校党委、行政批准,不得召开全校大型会议,严格控制各类汇报会、表彰会、测评会等。议题相近,出席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,能以电话、网络平台等非会议形式进行的,不再召开协调会、工作部署会等。

第十一条 节俭。严格控制会期、规模和经费开支。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,确需在校外召开的,须经学校领导同意,报党委(院长)办公室备案,并从严控制会议开支和参会人数。

精简会议材料,各类会议一般不印发领导讲话、不发文件袋、笔、纪念品等。会场的安排和布置应节约开支、简洁大方,不摆放花草、水果、宣传展板等,不得在风景区、度假区召开会议,不得组织消费娱乐、旅游观光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。

第十二条 高效。要进一步转变会风,改革会议形式,简化会议议程,缩短会期,大力提倡开短会、讲短话,并尽可能利用现代会议手段。除特殊情况外,全校大型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两小时之内,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60分钟,主持不超过20分钟,从严安排会议发言时间。

第四章 会议申报程序

第十三条 各类会议实行会议报备制度,无特殊情况,未报备的会议不得临时召开。需报备的会议包括:全校大型会议、校级工作会议、报告会、研讨会及其他重要会议;涉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或两位(含)以上校级领导参加的会议;参会教职工人数30以上,参会学生人数200人以上的会议(不含教学活动和学生组织的文体活动);周末、节假日期间召开的会议;会议时间超过90分钟、会议地点在校外的会议。以上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《南昌工程学院会议报备申请表》(见附件)报送党委(院长)办公室,党委(院长)办公室将编排学校月会议安排表,并定期通过OA公布会议报备和召开情况。

第十四条 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呈报单位拟定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于会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党委(院长)办公室,由主要校领导审定后,办公室统一安排。具体要求按照《南昌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》(南工党发〔2016〕48号)、《南昌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》(南工党发〔2016〕49号)文件执行。

第十五条 全校大型会议一般列入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,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会议方案,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审批同意,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,各类大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。

第十六条 校级工作会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召开,各类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。

第十七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牵头单位提出方案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(如有必要提请主要校领导审批),各类专题会议一般每学期不超过2次。

第十八条 各类委员会(领导小组)会议须经主要校领导审批同意,根据工作需要,一般每年不超过2次。

第十九条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,一般每月召开不超过2次。

第五章 会议组织

第二十条 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由党委(院长)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全校大型会议由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会务工作组,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学校年度工作会议由党委(院长)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;其他校级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。

第二十三条 部门工作会议、专题会议、各类委员会(领导小组)会及其他会议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,相关部门配合。

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会议由党委(院长)办公室总体协调,统筹管理。国际性会议应提前将方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,按相关规定报批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召开会议,任何校外单位、机构、公司、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和会议。

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性大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与秩序维护。会议组织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意识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
第六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

第二十六条 遵守法律法规。学校各级各类会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,不得宣传迷信,不得搞宗教活动,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
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。会议有着装要求的,应按要求着装;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,应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。参会人员须提前5分钟到场,不无故缺席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代会;各类会议须按指定位置就坐,没有指定位置的,须集中靠前就坐。会议期间,要认真听会,做好记录,不得玩手机、说话、吸烟、随意走动、打瞌睡,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,自觉维护会场秩序。

第二十八条 严格保密纪律。学校会议内容一般以会议纪要、相关文件形式公开或由校内新闻媒体进行报道。会议内容在未公开之前,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,要求收回的文件、资料应如数交回,妥善保管。

第二十九条 严格会议通报。按照“谁办会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加强对会风会纪的管理。对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,会后及时进行通报。会议主办单位会同办公室、纪委和人事部门负责会风会纪的监督考核,并纳入学校相关工作考核范围。

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

第三十条 会议室分布与管理。

(一)学校会议场所主要有:第一会议室(行政楼336)、第二会议室(行政楼300)、第三会议室(行政楼400)、第四会议室(行政楼318)、第五会议室(行政楼236)、第六会议室(行政楼200)、第七会议室(行政楼5楼)、第八会议室(行政楼116)、图书馆报告厅、瑶湖艺术中心。

(二)学校会议场所由党委(校长)办公室统筹管理,协调使用。其中,第三会议室由机关党委具体管理与维护,第五会议室由教务处具体管理与维护,第八会议室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具体管理与维护,图书馆报告厅和瑶湖艺术中心由团委管理与维护。

第三十一条 会议室使用范围。

(一)第一会议室(336)、第二会议室(300)主要用于召开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、接待来客来访、上级检查、校际交流等重要会议。

(二)第四会议室(318)主要用于校领导接待外宾和重要来宾;第七会议室(5楼)主要用于人数较多的全校性会议、多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和视频会议等。

(三)第三会议室(400)主要用于机关党委召开的相关会议;第五会议室(236)主要用于教务会议;第六会议室(200)用于其他部门的各类会议。

(四)瑶湖艺术中心、图书馆报告厅仅供学校召开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使用,原则上不用于校内各院系(部)的一般性上课、演讲报告和社团活动等。

第三十二条 会议室申请。

(一)为避免会议冲突,会议室使用至少提前1天在电子校务填写申请。如在节假日期间使用,须提前三天与会议室管理员联系,领用会议室钥匙,用后及时归还。

(二)会议室使用遵循先登记先使用、先紧急后一般、先校级后部门的原则。未提前申请的,原则上不临时安排,如特殊情况,由党委(院长)办公室统一协调。

(三)会议室使用申请经党委(院长)办公室在电子校务审批通过后,可发布会议通知。如临时取消会议再需使用的,需重新申请。

(四)会议室使用部门应提前布置会场、调试会议设备,并于会前20分钟到达会场。多媒体使用请自备手提电脑,除会议室正常配备的设备,会议所需其他物品由使用部门自行准备。

(五)瑶湖艺术中心和图书馆报告厅的使用具体与活动场地管理中心联系,同时报党委(院长)办公室备案。

第三十三条 会议室秩序规范。会议室是公共活动场所,会议期间要爱护公共设施,禁止吸烟,不随意乱扔果皮、纸屑等杂物,自觉维护会议室的环境卫生。会后应及时清理会场,关闭会议设备,确保各类电器断电,桌椅归位,关好门窗,及时归还钥匙。未经允许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,不得挪用会议设备、桌椅等物品。如发现设备故障和公物损坏应及时告知会议室管理员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(院长)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原文件《南昌工程学院会议管理办法》(南工党发〔2016〕52号)同时废止。


南昌工程学院党委办公室2019年9月2日印发